问题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在哪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罪名的施行人选主要集中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的领导者层面;
而其打击的重点则锁定为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本罪名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为那些在法律规定下坚守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和统计法行为的会计及统计工作者们; 而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报复行为,其打击的则是那些对控诉方、申诉方、批评者以及举报者进行恶意报复的行为。 最后,本罪名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通过行使权力来实现,也可以在无权情况下进行,但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报复行为,则必须是滥用职权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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