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中怎么认定代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称“刑法则”)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之中,对于开设赌场罪行的认定,主要涉及到对组织、操控、管理赌博活动类型之行为的综合判断与评估。在这个意义上,代理行为一般被理解为在赌场开设过程中的各种服务性、协助性或管理性行为。更为详细地说,例如有人员为赌场提供诸如日常经营管理、招徕参赌者、结算赌资等一系列服务内容,或者在赌场内充当着组织者、管理者等关键角色,这些行为皆有可能被视为代理赌场的表现形式。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若某人被判定为代理开设赌场,那么他将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倘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情节的严重与否,往往取决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赌场的规模大小、非法所得收益的数额、赌资的多寡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诸多因素。总而言之,代理开设赌场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被明文禁止,并且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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