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抢夺罪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成立抢夺罪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分子抢夺的物品必须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公私财物; 其次,抢夺方式应为乘被害人疏忽防范之际,采用公开、突然的手段将财物据为己有; 再者,需要明确的是,抢夺的财物价值需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程度,抑或是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反复进行了类似的行为,才足以判定其犯下抢夺罪。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看,假如行为人的这种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程度达到了刑法上界定的“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情形,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定罪与处罚。关于如何准确地衡量抢夺财物的价值规模,以及相对应的刑罚标准等内容,都需要我们依据刑法的相关法规以及权威司法解释来作出详细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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