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江绍良危险驾驶罪如何判决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广东江绍良所涉及的危险驾驶罪行将会受到相应的审判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充分考量被告的详细案情细节,例如是否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是否存在真诚的悔过表现以及驾驶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等等。通常情况下,对于初次犯案且未产生重大危害结果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短期监禁和罚款的刑罚。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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