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赌资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在赌博犯罪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作为赌注的财物、用于交换筹码的财物以及通过赌博行为所赢得的财物都被明确界定为赌资。对于这些赌资的数额计算,是依据参与赌博的赌客在赌场内输赢的实际款物数额来进行的。
具体来说,若赌客在赌场内输掉的款物数额超过了其赢取的款物数额,那么输掉的款物数额便可视为赌资数额;反之,若赢取的款物数额超过了输掉的款物数额,那么赢取的款物数额便可视为赌资数额。 另外,赌场内的抽头渔利、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亦应纳入赌资数额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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