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构成袭警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正在依据法律履行其职务的公安民警,若有以下任一行为并未直接威胁到民警的生命安全,那么此类行为并不被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因而通常情况下无需以袭警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1)例如涉及到针对民警身体非关键部位的拉扯、推搡、抓挠、拍打、搂抱以及贴近等行为; (2)包括有污损民警声誉的辱骂等侮辱性行为; (3)以及诸如围困、阻拦、哄闹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4)在强制传唤、拘留、逮捕等执法过程中,行为人为了挣脱控制、躲避追捕而实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极抵抗行为,只要没有对民警人身造成直接攻击的; (5)在对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过程中,如果醉酒人员实施的并非针对特定对象的摆臂、挥手等行为,且未对民警人身构成直接攻击的; (6)以及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况的,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民警实施的消极抵抗行为,只要没有直接威胁到民警的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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