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中止标准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敲诈勒索罪行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者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以及受害者对财物进行处理的行为之间往往会出现时间上的差异,甚至还可能出现双方约定好的交易场所未能达成共识,导致其间环节出现断裂,进而使得犯罪者无法真正获取到受害者的财产或者选择放弃获取这些财产;
然而,与此同时,受害者实际上已经自行处置了自身的财产。面对这种状况,我们需要强调,作为犯罪者,必须采取某种形式(如告知、暗示或是采取其他行为)来向受害者明确地表达出终止犯罪活动的意愿,以便使受害者能够做出相应的反应,即防止潜在危害后果的发生——主动处理掉自己的财产。如果犯罪者只是单方面地决定放弃犯罪,但是却未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将这一信息传递给受害者,而受害者仍然处在受到威胁的状态之下,并且被迫处置了自己的财产,那么就不能够将这种情况视为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的中止行为。同样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受害者并未实际处置自己的财物,也应该被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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