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的刑事行为能力又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则是指在行为人触犯法律,导致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其具备的能在刑法意义上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识别并有效掌控的能力。
对广大普通公民而言,只要达到特定年龄段后,生理以及智力发育状况保持正常水平,便可具备辨识和调控自身行为的能力,进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个体患病时,对于自身行为性质以及潜在影响的辨别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可能会产生分离现象。 要想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就需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对于那些无法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即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无法称之为犯罪主体,因此无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责;反之,如果个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削弱,那么他或她应承当的刑事责任也会相应地适度予以减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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