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律师和诉讼律师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务领域,辩护律师和诉讼律师分别扮演着独特且至关重要的角色,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各自所从事的特定领域、所担负的法定职责以及在法律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
以下将对这两个概念做出深度解析及详尽介绍: 关于工作领域方面,辩护律师的主战场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上,他们以辩护人的身份,代表那些可能被指控犯罪的嫌犯或者已经被定罪并面临上诉的被告以及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在法律制度下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来维护相关方的权益,以此来确保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以公平公正地受到保障;另一方面,诉讼律师负责处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诉讼等各类纷繁复杂的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包括通过调停争议、搜集和呈现证据、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等方式,全程代表客户参与整个诉讼过程。 关于责任范围方面,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是以法律辩护、提供证据、制定庭审策略等手段来努力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而诉讼律师身为一名在法院任职的代理人,主要职责则是代表当事人在法院系统内进行诉讼活动,从参加审判到尽可能地消除纠纷,甚至表达各种诉求。 关于法律地位方面,辩护律师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地位,他们严格依循事实依据和法律原则,独立地发出辩护观点,不受任何来自其他政府机构或是社会组织以及个别人士的非法干预和影响;相反,诉讼律师在接受客户依法委托的权限之内开展业务活动,他们的行为与其代理对象的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发生何种法律后果,都将由接受委托的客户完全承担。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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