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共犯怎么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三人以上为开设赌场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犯罪处罚,并且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2.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多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开设赌场团伙实施的全部赌博行为承担责任。 3.对于部分被招募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整个团伙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较少,认定为从犯,从宽处理。 4.对于专门取款人,由于其可在短时间内将赌博款项异地转移,对开设赌场既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侦查和追赃难度,因此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行认定,不宜一律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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