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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什么主办?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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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1: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