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筹集犯罪资金属不属于犯罪预备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筹集犯罪资金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 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 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 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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