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多久鉴定一次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通常需要每隔三个月或者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工作,具体的鉴定时间须依据服刑犯人的个体状况及其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程度进行灵活确定。
监外执行所开展的鉴定工作的核心在于评估底下有待服刑人员是否仍旧具备继续享有监外执行权力的合法性和完备性。 倘若在相应鉴定过程中发现待服刑人员不再满足伦理上的监外执行标准,那么可能就会面临被重新收监并执行剩余监狱处罚的逆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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