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折抵刑期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关于管制刑期之起算日期,应自裁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裁决执行前已予先行羁押者,则每一日之羁押应当折抵为二日之刑期。至于拘役与有期徒刑之情况下,每一日之刑事拘留皆可折抵为一日之刑期。举例来说,假设某人被判处三个月之管制刑罚,且在拘留期间内被羁押了十五日,那么其实际执行之管制刑期将会缩短至两个半月(即2.5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