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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类人员不得减刑是哪三类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凡曾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由无期徒刑减刑者,不得再次获得减刑的机会。
2.对于被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将无法得到减刑的待遇。
3.对于犯有贪污罪行,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严重者,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不能享有减刑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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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1: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