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关于主观目的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时,对犯罪者主观意图的研判往往须采用多元视角与许多要素来完成。
只有当客观事实表明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时,方可判定其构成此罪。 这种非法占有意图的具体体现则是在签署以及践行合同整个流程中,犯罪者显然缺乏履行承诺的充分准备或能力,而其真实意图却是侵吞受损害方的财富。 举例来说,犯罪者在签订合同时即已知晓其不具备足量资源去履行该责任,甚至故意伪造履约能力以欺骗受损害方的财务支持; 或者在不当获得受害人财产之后,毫无节制地奢侈消费、携款潜逃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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