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要立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之一。
其具体含义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取钱财的主观意图,违背信用卡管理制度,借由信用卡实施欺诈行为,从而导致公私财物遭受大量损失的情况。 就如何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明确规定,当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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