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可以判监外执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并并非始终会引发判决监外执行这一结果。
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下所采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性的权利保障措施,而监外执行则主要涉及到对特定罪行已经判刑的罪犯所施行的一种具体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那些在实施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其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形符合法定的判监外执行标准的人士来说,如存在某些必须得到妥善医疗处理的严重疾病,或者处于孕期且仍需哺乳幼子的特殊生理状况等,经过法律程序的妥善规范与审理,确实有可能获得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裁决。 然而,如果行为人并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只是受到简单的监视居住,那么这种做法并不会自然地导致他们被判定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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