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黄金37天从哪天开始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期的所谓“黄金37天”,通常是自被拘留当天开始进行计算的。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当天亦包含在这37天之内。 因此,这37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享有最长为30日的侦查期限,在此期间内,他们将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是否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检察机关则拥有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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