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少日起实施刑事拘留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对违法行为者所采取的一种刑事法制度中的约束措施,并非自成体系的实体性法规。
通常而言,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确认涉事人员可能构成犯罪事实并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之时,方才会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的操作。 一般来讲,处于刑事拘留阶段的被拘押人员若被公安机关确信需要执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罪犯流窜作案、屡次触犯法律以及团伙协同作恶等高度可疑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上一级权限规定的四日内。 至于那些持续作案、狡猾地逃避执法部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同样有权将审查批捕时间再次延长至最高权限设定的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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