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限期三日什么意思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其最开始的拘留时效一般设定为三天。
在这段有限的时间内,公安机关必须深入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和详尽调查。 倘若在此期间,假如公安机关发现有必要进一步延长刑事拘留的时长,或者由于案件情况过于复杂,在短短三日内无法明确揭示犯罪事实的,那么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便可将拘留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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