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送检察院几天能知道批捕消息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一般的案件情况,如果公安局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则应在拘留实施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频繁、结伙或流窜作案等恶劣情况下,公安局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和批准的时间上可以延长一日到四日不等。 对于极少数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还可再延长至三十日期限。 当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件之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需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若不予以批准,公安局必须在接到不批捕的通知后立即放人,同时还要将实施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并符合囚禁条件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采取封锁条件犯罪观察制度或适当监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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