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短期限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三天。
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必须向上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是否应予逮捕进行审查核准。 若遇有特殊情形,请求审查核准的期限可延展至一至四天不等。 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请求审查核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应该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核准其逮捕的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人民检察院未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宣布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迅速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仍需进一步侦查,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上述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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