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批准的逮捕该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司法程序中遭遇检察机关拒绝批准逮捕的情况,被害者享有合法权利对相关决定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救助。
一方面,批准逮捕是指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行为。 当公安机关在侦探过程中确信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按照规定写下书面申请并与案件资料以及证据一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审批。 待人民检察院经审阅后,如果认定主要犯罪事实已基本明朗,可能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施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仍无法充分防止社会潜在风险,存在逮捕必要性的前提下,则应对其予以批准逮捕。 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听从指示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在此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公民的人权权益作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