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刑事拘留了什么时候才能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将被依法拘留之人,若经过审慎考虑后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当于拘留天数满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如情形特殊,亦可适度延长此期限,或延至拘留四日后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批。特别涉及到流窜犯罪、反复实施罪行、以结伙形式进行违法活动等重嫌罪犯者,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期限更可延长至上30日。而作为受理申请的机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被依法刑事拘留之人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至三十日内,公安机关将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而人民检察院则须在接获提请之后的七日内,对此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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