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将刑事拘留措施转变为监视居住的条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备逮捕条件以及他们是否存在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患某种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独立自理,那么便有资格申请监视居住。 其次,女性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正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同样也有权申请监视居住。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为生活中无法自理的人员的唯一抚养人,同样也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申请监视居住。 此外,对于那些因其特殊案件状况或者为了办理特定案件的需求而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手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最后,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且案件仍未审结的情况下,若需继续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应允许。 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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