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初由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措施的实施者通常为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面临现行犯罪行为或是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时,如具备法律所明确列举的特定情形之一,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先行拘留的强制性措施。然而,这种决定的做出必须建立在充分且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同时针对特殊背景下的紧迫需要进行严格地评估和掌控,且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之内进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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