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多久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遭受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还必须针对其是否具有继续关押的必要性实施严格的审查,此乃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在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遭受逮捕之初便触发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其是否应该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判断职责。若经审查,检察院判定无继续羁押之必要,则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同时,相关机构也需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院在刑事拘留后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之内。若审查结果显示无需继续羁押,那么检察院将会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机构也需要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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