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洗钱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涉及洗钱活动而遭到拘留的事宜,相应的应对措施可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须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深入详尽的调查,且表达出诚挚的懊悔之心,力求获得从轻发落; 其次,必须立即聘请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及享受相关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措施,其本质上属于公安机构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打击犯罪职能时,对于直接接受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个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在此过程中外延仍不局限于此,还包括明确重要性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其中,现行犯即代表此刻正处于实施罪行阶段的人物,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意味着证据显示存在重大犯罪可能性的人士。 再者,根据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一进行界定。 至于何为“紧急状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规定加以阐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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