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行进行有毒物使用和注入过程,是一种等同于违法行业之中的行为,但并不足以充当犯罪的定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应处以十日至十五天不等的拘留期内,才能处以不超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情节较轻者,则只需接受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惩罚就可:首先,非法拥有鸦片不足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笨丙胺也未满十克及其他数量有限的毒品的个人;其次,将毒品展现在他人面前的行为,也属于这种范畴;再次,有自我进行有毒物使用乃至注入行为的事实;最后,施加威胁、欺诈等手段让医职人员为其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不予行政处罚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3、吸毒成瘾人员根据情况,可能会被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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