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勒索罪是结合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虽然绑架勒索罪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结合犯案例,但其本质上确属于复合犯罪类型。结合犯,亦称复合犯,是指将两个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合成为一个独立构成要件的新罪名。然而,在绑架勒索罪这一特定案件中,绑架与勒索两种行为本身便已构成了一个完整且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不需要其他犯罪行为的参与配合。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以绑架他人作为手段,向其亲属或者有关方面勒索财务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绑架罪,充分彰显了该罪名所具备的复合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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