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绑架罪构成形态如何进行合理划分这一议题,司法实践领域内长期存在着争议与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观点主张,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对绑架罪的确立,可以明确看出立法者有意突出被绑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为该罪行的核心关注点。 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仅将“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视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并未将勒索财物的具体金额以及其他非法意图纳入法定情节予以考量。 因此,应当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成功实施作为判断绑架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依据。 第二个观点则认为,绑架罪实际上包含了绑架和勒索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人的最终犯罪目的,而是通过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非法意图来达成其犯罪目的。 如果行为人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那么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并未完全得逞。 因此,应当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意图是否得以实现作为衡量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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