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有抢夺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抢夺犯罪的立案定责标准。
所谓“抢夺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进行抢夺,或者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严重违法行为。 关于此类案件的立案追诉规定如下: 首先,抢夺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则视为数额较大的情况,应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其次,若抢夺公私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五百元到一千五百元之间,但存在以下十种特殊情形之一者,也应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1.曾经因为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而受到过刑事处罚; 2.在过去一年中,曾因为抢夺或者哄抢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3.在过去一年中,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抢夺行为; 4.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为工具进行抢夺;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抢夺活动;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7.在医院内抢夺病人或其亲友的财物; 8.抢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的款物;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现场实施抢夺行为; 10.抢夺行为给他人带来轻伤或精神失常等严重伤害后果。 若抢夺公私财物虽金额较大,却并未造成他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该抢夺者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可考虑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1.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 2.未参与分赃或者所得赃款较少,且并非主谋者; 3.获得受害者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实际危害性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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