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对各类报案、控诉、检举及自首等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审查后,若发现实际上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是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不足以引发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该机关有权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且必须将其不立案的具体原因书面通知相关控告人。
倘若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因此,在刑事拘留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利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向控告人详细解释不立案的具体缘由。
在此过程中,控告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