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敲诈勒索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准则如下:
若行为人意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公私财物并构成了“数额较大”之情,则应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 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 1)以非法占据为前提条件; 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通过威逼或者胁迫等方式,强行向受害者索取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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