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立案的案件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检察院未能受理案件,您有权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若其他部门或检察院其他办案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决定不予立案时,负责侦查的部门需制定详尽的不立案通知书,以清晰明白地阐述案情和案件来源、决定不予立案的具体缘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的十日之内,该部门应将此通知有效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相关机构或部门。针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的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的有关部门亦会拟制不立案通知书,详细说明涉及的案情和案件来源、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及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负责侦查的部门将会在人人所共知的,且有限定的时间段——十五日内,将该份通知书准确无误地送达至控告人和举报人本人。在此过程中,还需同步告知本院对控告申诉事宜负主要责任的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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