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迫交易罪辽宁省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辽宁省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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