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正常的教职生涯中,教师通常不会被视为贪污罪的潜在犯罪主体。
然而,倘若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具有公务属性,比如在公立学校内部担任负责管理公共财政资产的职务或操作此类财务事项,此时他们便存在着构成贪污罪的风险。 针对这样的现象,贪污罪的实际实施者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签约运营国有财产的机构以及群众团体聘用,并履行国家财产管理任务的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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