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物品如何定行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行贿罪这一违法犯罪案件中,财物并不是其唯一且必要的构成要素。
实际上,行贿罪是一种因意图获得非法或不当收益而向政府官员输送比财物更为广泛意义上的权益的不法行为。 换言之,即使无法直接触及实物形态的财物,倘若行贿者能够借助于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或无法量化的利益来获取所谓“不当”的收益,亦或是以此影响政府公职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判断和决策,仍将有可能被视为行贿罪有所成立。 例如,为相关公职人员提供房屋装修、债务豁免或外出旅行等一系列无法直接体现为物质形态的服务,尽管这些并非实物形式的利益,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和实质影响力,因此也可以被视为行贿行为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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