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身份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二条明文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包含国家公职人员及接受国家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特定组织指派承担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
这些主体所具备的特殊性在于,他们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或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实施贪污行为。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那些拥有特殊身份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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