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是不是行为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判定并不能仅以其行为本身为依据,更需考察对公众财产的实际损害程度。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具体条款,对于贪污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赃款数额及情节的轻重程度共同决定。赃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抑或是数额特大等情况,加之其他相关的较重、严重甚至特别严重的情节因素,是判断贪污罪是否构成的关键。此种观点明确指出,贪污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即相应行为造成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非法占有权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坚定地说,贪污罪并非纯粹的行为犯,本质上属于结果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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