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中会计应承担什么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若公司、企业或其他主体中的会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则该会计有可能涉嫌犯下挪用资金罪。
至于会计在此类事件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倘若会计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挪用资金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他/她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则可能被判处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若会计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将所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这将有助于减轻或从轻对其的处罚。 此外,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机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每一起具体案件的责任判定及刑罚适用都必须由法院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做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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