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区工作人员贪污罪成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贪污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要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
然而,对于社区工作者是否属于此类主体,则需依据其具体身份与职责进行深入剖析。 若社区工作者系由国有单位指派至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那么他们便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反之,若他们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亦或是未经国有单位派遣,那么他们便无法满足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因此,判断贪污罪是否成立,必须对社区工作者的身份与职责进行细致分析,同时还需考察他们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若以上条件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那么贪污罪即告成立; 否则,贪污罪则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