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刑法,罚金有哪些适用方式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严明的刑法条款,我们可以看到罚金主要分为以下四种适用形式:
首先是单科式,此处的罚金主要是针对法人单位犯罪而规定的。 例如,引述刑法内容,第387条对于单位收受贿赂和第393条对于单位实施行贿行为都规定了可以对相关单位进行罚金的处罚。 此种情况下,罚金只会单独适用; 其次是选科式,准确而言,当罚金仅作为定罪量刑的一部分时,刑法会将罚金与其他刑罚种类并列,允许其选择性地使用。 例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物的违法者应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金的惩罚。 在此案例中,罚金便属于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定刑,但它仅能单独使用,无法与任何刑罚类型进行附加适用; 再者便是并科式,即在对于某些罪行,尤其是与自由刑同时出现时,刑法明确规定要同时执行罚金。 如第326条中关于倒卖文物罪的处罚,即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而在这个例子之中,罚金只能是附属于自由刑进行适用,不可单独行使; 最后是复合式,这体现为罚金的单处和并处两种方式都被明确地纳入到同一个法律条款之中,让罪犯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承担罚金责任。 比如,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若情节严重的话,就需要接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同时遭到并处罚金的制裁。 在这个例子里,罚金既可以作为刑事制裁的一部分而得以附加适用,也可作为独立的处罚措施而单独适用,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则需视罪犯所涉及罪行的情节轻重而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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