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中所指的公共财物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特指那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手中所掌握之职务便利,以侵吞、盗窃、诈骗乃至以其他手法违法攫取国家或公众财物的严重犯罪行为。
而在此刑法规定中,被视为公共财产的范畴,涵盖了如下几种主体的财产: 首先,国有财产无疑成为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生产资料归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三,专为扶贫济困及其他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社会捐赠款物以及专项基金的财产亦属公共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等各类组织及其相关单位所掌控、运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同样也应划入公共财产范畴之内进行规范性管理与使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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