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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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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形式要件,具体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二是实质要件,具体包括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涉外遗嘱当然也不例外。以下就涉外遗嘱形式及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及存在的冲突分别加以论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涉外遗嘱方式采取较宽松的立法态度。该条遗嘱方式可以适用的准据法有以下五个: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法,立遗嘱时的国籍国法,立遗嘱行为地法,立遗嘱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结合我国民事相关法律,涉外遗嘱立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准据法的选择范围虽广但不便于操作。
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问题。大部分国家对惯常居所地有具体规定,对于居住者的连续居住时间、是否有久居的意思表示等因素都以立法方式明确,涉外遗嘱继承本身属于国际私法冲突,其立法应该更国际化,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冲突规范应有的作用。
3.具体法律条文表述应与国际接轨。
4.缺少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冲突法及实体法规定。
5.缺少遗嘱公开程序的相关规定。

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标准

涉外遗嘱继承中,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其遗嘱继承的准据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的效力等。

在涉外遗嘱继承中,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其遗嘱继承的准据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的效力等。

1.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但是,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与其死亡时的住所不一致时,其遗嘱能力是以哪一个住所为准?一般认为应当由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但在属人法的确定上,各国具体做法不一。比如,日本、波兰等国是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奥地利采取的是依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瑞士采取的是选择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采取的则是区别制来确定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2.遗嘱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遗嘱的形式要件也称为遗嘱方式。在遗嘱方式方面,各国规定也存在差异。一般说来,法国、日本、瑞士等国无代书遗嘱的规定,而除我国和韩国外,几乎所有国家均无录音遗嘱的规定。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有的国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属人法或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但是,20世纪 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都普遍反映出了扩大遗嘱方式准据法范围的倾向。比如,1961年10月5日签订于海牙,1964年1月5日生效的《有关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就明确规定了遗嘱方式的多种准据法。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何一种法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法。再如英国传统判例对遗嘱方式采取区别制,分别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规则,即不动产的遗嘱方式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遗嘱方式依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1963年,英国通过了《遗嘱法》,进一步扩大了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其第1条就规定:“凡是依遗嘱订立地、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

所地、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习惯居所地、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的现行国内法而作成之遗嘱,得视为恰券作成。”

3.遗嘱的实质要件及效力的准据法

所谓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而所谓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的生效以及遗嘱的法律效果。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确定遗嘱实质要件和效力的准据法也有不同的做法。许多国家不分遗嘱处分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对于遗嘱能力,各国多单独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而且多为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

涉外遗嘱的法律冲突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遗嘱所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

1.法律效力

各国公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民法上的遗嘱主要是处分财产。实际生活中遗嘱还可以处分其它事物,如是否开追悼会、遗体或骨灰如何处理等,但这些遗嘱不是继承法调整的对象,尽管也应尊重,但却不能说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请求法律予以执行。

  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遗嘱订立以后,能否发生立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遗嘱实质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许多问题。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

  (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制作有效的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

2.遗嘱方式

 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却不尽一致。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方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

  各国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订的遗嘱未明确取消以前的遗嘱时,以前的遗嘱中与新订的遗嘱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

  而按照我国《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涉外遗嘱相关词条

  • 涉外婚姻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涉外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多个因素涉及外国,从而发生具有多项涉外因素的复杂的继承关系。

  • 合立遗嘱

    合立遗嘱,又称共同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

  • 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 涉外民事关系

    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 涉外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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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