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后是否能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三百八十三条的法律条款规定,贪污罪的构成并非基于当事人是否已到达退休年龄这一条件。退休人士若在其原有职位上滥用职权,将公款据为己有,同样可以被判定为犯下贪污罪行。对于贪污罪所应接受的惩处措施,则须依据所涉及的贪污金额数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加以确定,惩处方式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等多种形式,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刑罚处置。因此,退休之后能否被判定犯下贪污罪行,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实际实施了贪污行为以及这类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素。倘若退休人士在退休之前就已经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贪污行为,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贪污罪行,并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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