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市对贪污罪是如何惩处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于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人,应依据其所涉罪状的轻微与严重程度,量刑如下:
(1)贪污数额达一定标准或存在其他较为显著的情节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同时适用罚金。 (2)贪污数额相当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者,应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并在个人财产上执行罚金或予以没收。 (3)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涉及其他极端严重的情节者,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并在个人财产上执行罚金或予以没收; 若贪污数额极大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极其重大的损失,则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在个人财产上执行没收。 对于多次贪污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对于触犯本条款第一款罪名的行为人,如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符合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从轻处罚。 对于触犯本条款第一款罪名,且存在第三项规定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因素,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决定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再予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