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典当行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典当行职员当用公款问题的定罪判定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典当行相关员工趁职务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或者用于借贷他人,并且这一不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逾期未偿还期限已超三个月,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其涉案金额巨大并进行了营利性活动,又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此类行为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倘若挪用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那么这位员工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若是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他将可能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这一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之中,而且这位员工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这类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也就是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这笔被挪用的资金已经得到了归还,那么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对这位员工的处罚,如果他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的来说,对于典当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以及量刑,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了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是否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是否进行了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以及是否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归还了资金等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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