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用公司资金多少钱起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公职人员擅自将公款归为己用,并且其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并且该行为是属于非法获取利益行为;或者其擅自把公款挪用到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用于个人盈利活动;亦或是其将公款擅自以个人名义加以利用,并且所涉金额达到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却未能在三个月内及时返还,均会受到法律诉讼和相应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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